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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约定
来源: | 作者:海西 | 发布时间: 2021-09-13 | 2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增高。每当一对夫妻选择离婚,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选择诉讼离婚,都可能需要面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最容易引发问题的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因为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只是凭借自我的认知和一时的气愤进行约定,往往造成离婚协议无效或者成为引起新纠纷的问题协议。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通过以下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件事实





小明、小丽2019年结为夫妇,2020年他们的孩子小小明出生,本是美满幸福的一家,但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共同决定结束婚姻生活。于是二人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1、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小小明所有;2、孩子的抚养权归小丽所有,但是小丽在孩子成年前不得再婚。3、小小明的10万元零花钱双方一人一半。

达成协议后,双方决定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小丽咨询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后反悔了,不想协议离婚,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诉讼离婚并解决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等问题。




案件分析


1.离婚协议的效力

就以上小明和小丽达成的离婚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离婚协议系双方共同协商而成,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外,由于在婚姻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因此,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想要解决纠纷只能重新达成新的离婚协议或者诉讼离婚解决相应的纠纷。



     2.双方协议约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小明和小丽在离婚协议的约定中,限制了一方再婚的权利,同时双方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因此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 常见的离婚协议无效条款有哪些?

小明、小丽之间签订的无效条款为两条,经大数据汇总,实际生活中,双方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常常约定了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约定的条款,比较常见的有:

1)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离婚后,一方不得探望子女;

3)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不得再生育子女;

4)离婚后,限制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5)处分他人财产;


4. 婚后共同购房,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小明、小丽对于房产分割之所以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小明的父母在双方婚后购房时给与了出资,因此,二人对于房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的房产具体应该如何分割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就小明、小丽这个案件来讲,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小明和小丽婚后购房,属于他们夫妻共同共有。

最后,面对离婚这个复杂问题,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尤其是协议离婚,如果不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的问题进行约定,很有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情况的最新规定,为了避免双方的财产损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的问题进行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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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海西

编辑: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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