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9月1日,网易CEO丁磊针对前日腾讯发布的《关于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的声明》进行了回应,其称期待是真心实意,不是阳奉阴违。这些年在与腾讯qq音乐的对决中处于劣势的网易云音乐又仿佛看到了曙光。

相信喜爱在网络上听歌的朋友们都经历过这样一个过程,从免费收听、免费下载;到免费收听,付费下载;到付费收听、付费下载。
甚至,渐渐的,一个软件上能听的歌曲越来越少,很多想听的歌曲搜出来都是灰色的,根本听不了。
其实,在一个软件上搜出来的歌曲是灰色的,就是说明,这首歌的版权被另一个软件独家购买了。
从前,有酷我、酷狗、百度、qq、网易云、千千听音等众多音乐软件,每个软件的界面设计、交互等都有所不同,大家可以选择自己喜爱的、顺手的软件去听音乐。但版权大战打响之后,一片狼藉。
目前国内可以正常听主流歌曲的仅剩下 QQ 音乐及网易云了,而由于 QQ 音乐在独家版权之争上处于优势,使得网易云音乐用户数连连下降。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腾讯音乐渐渐地将蚕食完网易云音乐的市场,进而控制整个中国大陆的在线音乐市场。举个例子,或许你很喜欢网易云的交互界面,歌曲推送,但如果你想听周杰伦,那么抱歉,你就得去使用qq音乐并充值qq音乐的会员。
QQ音乐放弃独家音乐版权
以上这种对消费者十分不友好的体验目前有望改变。2021 年 1 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2016 年 7 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经过数月的调查,国市监局于7月24日作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67号),认为腾讯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8月31日,腾讯发布了《关于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的声明》,宣布已按照国家市监局的《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67号)的要求解除与上游版权方已经达成的独家协议。并且,截至2021年8月23日,已针对已达成的独家协议全部上游版权方发送相关函件,告知其需按期解约,其中,绝大部分独家协议已按期解约。

为什么要处罚
1、腾讯构成违法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本案中,腾讯收购了中国音乐集团61.64%的股权,取得对其的独家控制权。但是,根据市监局调查,腾讯达到申报标准但事前并未进行申报。故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腾讯、中国音乐集团“强强联手”,排除、限制行业竞争
国家市监局的调查显示,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网络音乐行业居于老大与老二的位置。老大与老二合并,很显然将对行业其他企业造成巨大打击,削弱市场竞争。此外,集中后的实体拥有绝对实力,在与版权方的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不差钱”的它可以豪掷大量资金获得大量的独家版权,挤压行业中其他企业的生存空间,最终形成垄断。
3、垄断还会使消费者面临损失
一家独大会让其能轻易控制行业内产品的价格,说一不二。若是继续让腾讯不断扩大其独家音乐版权的帝国,消费者在购买相同的产品时,要比竞争条件下接受更高的价格,中间的差价一定会被垄断者剥削走。
结语:
如今在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合力之下,用户的付费意识如今都已逐渐成熟,这有利于保护创作者,激发活力。同时,为了形成良性的循环,规范企业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相信在知识付费、版权付费、内容付费的时代,法律人在这一领域一定大有可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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