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lin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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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涉中美当事人合同的履约中断及救济分析
中方在美国诉讼和国内仲裁手段均碰壁的情况下,首信律师团队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谈判,最终双方签订合同、美方同意分期付款。美方在履约过程中遇新冠疫情中断,如何处理中断及救济问题较为复杂,寻求和维持一种可履行状态的攻守平衡,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择。
某央企香港公司、上海公司(以下合称中方)与H某公司因融资性贸易引发纠纷,H某与其他四位美国人(以下称美方股东)共同持股组建美国LLC公司,公司注册地美国纽约州。H某因涉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80多亿)、骗取出口退税(涉案7亿多元)处在审理阶段。该案涉刑民交叉、涉中外法域,香港公司代表中方聘请美国White & Case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纽约州提起诉讼、在国内聘请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仲裁,两线作战,但因各种原因均撤回诉请,未取得进展。
案件概述:
首信律师团队接手案件时,H某被判无期徒刑,国内全部财产被没收,并已收监。通过调查,H某、H某公司及亚洲商业合作方虽然欠付巨额债务,但在日本、美国,尤其是美国LLC公司的股权具有一定价值,且LLC美方股东有相当的实力。
首信律师团队说服中方调整思路,将主要精力放在让H某把LLC的权益转让给LLC美方股东,再由美方股东负责偿还H某对中方的欠款,从而挽回损失。这样就把原先横跨两国开展的诉讼(仲裁)案件变为中方、H某、H某家人、H某公司及亚洲商业合作方、LLC公司、美方股东的各方利益协调,通过谈判建立各方利益共同点的情况下最大化争取中方利益的非诉案件。
案件办理期间,首信律师团队进行大量的取证、资产梳理工作,两次到H某服刑监狱商谈,多次与H某家人、国内利益方、香港利益方、澳门利益方沟通,最终H某及H某利益方同意首信律师团队方案,将LLC的权益转让给美方股东,由美方股东负责还款。取得H某及H某利益方签署的同意文件后,首信律师团队委派专项谈判顾问一年内两次赴美与美方股东进行谈判,最终达成七方协议:美方股东接受H某LLC权益后,用LLC经营期间的现金流分79个月向中方指定的香港账户每月分期付款,美方股东以个人资产互负连带偿还责任,美方股东按约定最后一笔付款时间是2024年1月1日。
七方协议签订后,美方股东履约良好,按期支付至35期。2020年3月,新冠疫情全球内爆发,美国疫情更为严重,导致经营恶化,LLC公司暂时关闭。美方股东提请暂时中断付款,待经营好转后再恢复付款。2020年12月,香港公司提醒美方股东付款,但美方股东述及开工严重不足、港口物流停滞,导致经营费用大幅上升,LLC公司没有现金流支付和解款。2020年3月-2021年12月,美方股东未支付和解款,考虑到美方所述属实,首信律师团队建议中方提醒其付款且未明确同意可不予支付。此后,针对付款问题,双方多次沟通,美方股东最终承诺:1、2022年1月恢复付款,但因现金流紧张,2022年1-6月份,按每月付款额50%的标准支付;2、自7月份开始按合同约定数额支付;3、LLC公司现金流恢复到80%的水平,美方股东主动增加月支付和解金的数额。美方2022年1、2、3月份按50%比例付款。
法律实务探究:
因世界疫情未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美方股东已经出现了以疫情为由推迟21个月付款的情形。中方担心,如果疫情持续不见好转或恶化,将面临美方能否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剩余和解金额的问题;若美方违约,能否得到有效救济。对此,首信律师团队提供如下分析意见。
(一)疫情中断未付款及目前付款数额的变化是否引起七方协议履行期限的变更问题
分析意见:不会引起七方协议履行期限的变更。理由如下:
1.依七方协议约定,§3(a)中有“不论和解金分多少期、每期多少金额”、§3(b)中有“约定的履行期限是自2017年7月开始的77个月内”的表述,可见七方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是固定的,但期数和金额可有一定弹性。虽然疫情期间推迟21个月付款并且2022年1-6月份付款数额进行了调整,但双方对于77个月的履行期限未变更。若对于履行期限变更,双方应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否则仍依七方协议约定的77个月为履行期限。
2.依法律规定来看,七方协议§19中约定法律诉讼应当在纽约州的相关法院进行。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合同履行期限首先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双方在七方协议中并未针对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下是否推迟合同履行进行规定,因此履行期限是否变更需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在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重新约定的情况下,理应遵循原履行期限缴纳后续和解金。
3.七方协议§19虽然约定了排他性管辖,但对该排他进行了限制,即该条款“并非允许LLC公司或其成员逃避中国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的管辖权”,可见协议中并不排除适用中国法院管辖,因此依据中国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并未对合同达成变更或补充的情况下,应按原合同履行。
综上,虽然中国法律上有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的相关规定,纽约州法律有不可抗力、目的受挫或者商业不可能原则等条款,但双方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相关约定,且LLC公司因疫情经营受损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或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依赖更多证据进行个案判断,在无相关证据情况下,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二)中方权益能否在合同期限内得到保障问题
分析意见:中方权益能否在合同期限内得到保障取决于美方股东履约的主动性及诚信。
中方默认美方疫情期间推迟21个月付款,同意2022年1-6月份按50%比例付款,已给予美方股东足够宽容,且美方股东承诺,LLC公司恢复到正常现金流80%时会增加相应付款,该相应付款的前提应理解为在每月正常付款基础上进行增加。但经营是否正常、现金流恢复程度、增加数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方股东的诚信。
LLC主营全球服装生产和贸易,首信律师团队提醒中方应随时关注美国疫情发展,关注疫情对世界范围内服装生产、贸易的影响。若LLC生产经营趋于正常,而美方股东未如期增加每期和解款数额,或如若发现再因疫情原因公司歇业甚至关闭,中方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追究美方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
(三)若美方股东再次出现不按约定付款或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付款,中方应
采取何种策略问题
分析意见:1.不再默示同意其延期,明确予以拒绝,并正式发函主张权利。2.考虑依七方协议,通过美国律师起诉。
首信律师团队注意到,在2022年2月10日纽约市民事法院判决的Kyle-Lewis v. Optimum案件中,法院引用纽约上诉法院的观点支持合同相对方诉求,认为如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之前错误地拒绝履行合同,则不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立即就该完全违约行为作为预期违约要求损害赔偿。基于此类法院裁判的观点,如果美方股东拒绝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中方可以以预期违约为由在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方股东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首信律师团队初期拟定七方非诉解决方案时,已对美方股东进行资信调查,四位美方股东在全球服装生产及贸易领域有一定知名度,自身有相当的实力,所以坚持四位股东在七方协议中以个人资产互负连带责任,即使七方协议后续无法履行,仍有信心挽回中方的损失,完成当初拟定的代理任务。
如果七方协议解除,则进一步考量美方股东承接的H某财产的现有价值,考虑如何退回及美方股东已经支付款项如何处理等问题。
办案心得:
本案涉刑民交叉,关乎多方利益,且跨中美法域、履行期限长,又突遇全球性疫情,而且疫情时间之长出乎意料,加之义务方在美国,无论诉讼还是仲裁均有鞭长莫及之感,根据实际情况,给美方履约留出缓冲时间,在合同约定和中方接受范围之内尽可能掌握好节奏、寻求和维持一种可履行状态的攻守平衡,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择。
徐虎,男,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法律分会创始会员、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会员。
首信文化
《说文》曰:“信者,诚也“。
《孟子》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已之谓信”。
首信者,倡诚、倡善为重中之重也。
首信人以诚为本,以正义为善。
skyline
skyline—天际线,天地相连的交界线,西方建筑师把天际线比喻为包裹城市肌肤的美服。
首信所在追求业务的高效与专业的同时更关照每一位客户的心理体验。首信人以雕刻家般安静的心态,耐心为每一位客户寻找到天际线最适合的弧度。
律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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