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三年前,该院原审判处陈某某死刑。经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杨学林律师、徐虎律师担任死刑复核和重审两个阶段的辩护人。起诉书指控:2017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男)在本市某公寓房间内,因故与被害人朱某某(女)产生矛盾。陈某某先后持手机、奶瓶击打朱某某头部,并用双手扼压其颈部,持剪刀刺击其颈部,致朱某某死亡。经审理,原审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死刑。判决后陈某某未上诉,案件依法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我所杨、徐两位律师接受指派担任陈某某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两位律师立即开展会见、阅卷等工作,并与本所法援团队反复进行了研究、讨论。在陈某某回避案件事实问题、拒绝辩护、一心求死等极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梳理研究卷宗材料,两位律师发现案件存在可从轻量刑的关键事实,即被害人朱某某存在过错,且因过错而激怒陈某某,陈某某属于激情杀人。虽然陈某某请求辩护人成全他抵命的愿望,但两位律师明确告知辩护律师的使命是为当事人减轻处罚,求死愿望不能满足。此后,两位律师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坚持为陈某某提出不判处死刑的辩护意见。北京高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的刑事部分,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两位律师再次接受北京市法援中心指派为陈某某辩护。在查阅侦查机关的补充案卷材料后,经过认真对比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反复研究、讨论,还原事实、分析考虑被告人心理,结合复核阶段辩护思路以及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经过数次修改、完善辩护意见,在重审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我所律师办理法援案件的认真态度受到了法官的肯定。最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某“在本案中不是预谋杀人,属激情犯罪”,又“鉴于被告人在本案中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及本案相关在案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我所一直重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对于疑难案件均派出精兵强将,本案辩护人为著名刑辩律师杨学林和管理合伙人徐虎。两位律师认真、细致的态度,一丝不苟的精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的辩护成功,为我所今后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